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規定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二倍工資。以此懲罰性賠償倒逼用人單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提高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簽訂率。
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用工行為,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用人單位及時履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糾正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另外,勞動者也享有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二倍工資的權利。
同時,筆者發現部分勞動者在對待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上,存在權利認識誤區。部分勞動者認為,因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該權利認知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存在過錯,享有單方通知即時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但是并未包括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另外,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情形,也沒有包括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
以上系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分析。另一方面,對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同樣需要認知正確的處理方式。第一種情形,勞動者一個月內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二種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綜上,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屬于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而對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享有用工管理的主動權。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程序: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在履行上述通知程序后,根據勞動者入職時間的長短,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入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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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工人日報